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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律師討債如何追討公司欠款
類別:公司新聞 ? 發布時間:2023-05-11 21:46 ? 瀏覽: 次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開展,遇到債務債權糾葛的人也越來越多。那么,如何運用法律合理合法而且有效率的維護本人的合法債權呢?
債務追討其實是法律與心理戰術的綜合運用,孫子曰:“戰無不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假如能過經過的法律的給債務人施增強大的心理壓力,使之認識到假如不出借債務將要面對更大的損失,更嚴重的結果,再復雜的債務難題也將迎刃而解。
一、留意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規則的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四年。假如在上述訴訟時效內債權人不主張債權,在法律上的勝訴權就將歸于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超越了訴訟時效再提訟,其訴訟懇求假如對方停止時效抗辯那么將不會得到的支持。對帳齡行將超越兩年的應收款,適合訴訟的,一定要及時。暫不宜的,也要保存訴訟時效中綴的書面證據,如寄發書面催收通知書。關于曾經超越了訴訟時效的應收款,力爭和債務人達成新的協議或者讓債務人出具新的還款方案,以構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盡可能請求債務人提供,爭取更多保證。
保證即信譽,請求債務人提供可承受的相關公司的信譽保證并出具書面保證函。假如,可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當連帶清償義務。有的債務人提出實物抵債,能夠采取抵押或質押的方式,以不動產,叫抵押;以動產或權益,叫質押。抵(質)押不同等于抵債。設定抵(質)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在物上一旦設定抵(質)押,物的一切權人便不能隨意處分該物,了該物的流轉。以后一旦,債權人能夠申請查封、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并優先受償。即便債務人破產,承受了抵(質)押的債權人依然優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就該抵(質)押物優先受償。對某些特定物設定抵(質)押,一定要實行注銷手續,否則無效。以房產或土地運用權、車輛抵押,分別在疆土、房產管理部門、車管部門注銷;以股權質押,要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富權質押,分別到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注銷。
三、查清債務人的檔案,抓住每一個應承當債務的民事義務主體。
注銷是一個企業設立、變卦、終止狀況的真實記載。查分明債務人的創辦單位或股東出資的狀況,核實注冊資金(財務上叫實收資本)能否到位。假如股東或創辦單位出資不實,應以虛假出資額或抽逃出資額為限對債務人的債務承當連帶清償義務。關于非公司制的企業法人,假如注冊資本的出資沒有到達《企業法人注銷管理條例》規則的最低限額,創辦單位應對其全部債務承當義務。我們能夠將股東或創辦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一并,對債權人而言,多了一個還款保證。經過調查債務人的檔案,還可查明債務人掛靠創辦單位,名為全民、集體,實為企業。由于獨資、合伙企業主對其債務承當的是無限義務,我們也可將其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由其法定代表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當連帶義務。還有一種狀況,債務人未經正常清算程序便歇業或被撤消停業執照,有的債權人一看,債務人都不存在了還如何追款,財務上便做了呆帳處置,其實不然,假如債務人未經正常清算程序,能夠狀告其創辦單位作為被告參與訴訟,由清算的資產償債。總之,承當債務的被告越多,對債權人的保證就越大。
四、查清債務人的資產情況。
對債務人的資產情況要經過各種方式調查,以便訴訟程序中提交給查封、凍結,盡可能地在債務人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報告、評價報告或固定資產明細帳。值得留意的是,關于債務人的應收款,假如我們有確鑿證據證明,在訴訟程序中也能夠申請查封債務人的對外債權,由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關于債務人的資產,容易疏忽的還有其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富權益,這些都能夠查封、拍賣。
五、必要時采取財富保全措施。
追款案件,首先應盡量理解對方債務償付才能以及財富線索,否則即便取得有利于本人的判決或判決也無法執行或難于執行。必要時,能夠對對方的動產或不動產向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最終可以疾速有效的執行回對方所欠債務。普通來講,判決前查封了債務人的資產,對債務人常常會有壓力,迫使債務人主動還款或者和解,由于執行程序中以拍賣的方式處分債務人的資產,債務人遭到的損失會更大。另處,假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擔任人是港、澳、臺或外籍人士,能夠申請拘留、回鄉證等出入境,執行程序中不還清欠款便不能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