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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賬公司哪家好一方結婚前的存款算夫妻共
類別:公司新聞 ? 發布時間:2019-06-26 15:02 ? 瀏覽: 次
一、結婚前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財富嗎
婚前存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富。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富,雙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富。
2、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置辦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白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富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味、愛好等專用的財富;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商定為個人一切的財富。
二、個人名義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富么
從2001年4月1日起,國度開端實行儲蓄實名制。有的人對實名制存款存有這樣錯誤的理解,以為實名制后,以誰的名義存款,存款就會屬于誰一切。這種見地是十分片面的,是對《婚姻法》有關規則的誤解而產生的。
根據《婚姻法》規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應屬于雙方共同財富,即不管夫妻雙方各自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都歸雙方共同一切,夫妻雙方享有對等的處置權。假設,雙方應均分這些存款。
可見,實名制存款不會對共同財富的介定帶來影響,反面補償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前為了藏匿財富,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無法查尋,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獨占本應分割作為共同財富的存款。
實施實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權益將大大得到維護,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財富的認定,在某種程序上,也減少了雙方在時因財富分割而惹起的紛爭。
關于一方的婚前財富,在夫妻雙方并未有商定的情況下,那么常常都是認定為個人財富,其中就包括一方在結婚之前的存款。但是有的人也以為,夫妻結婚是不是抵達8年的時間,婚前財富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其實,按照當前的規則并不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婚前屬于個人一切的財富,不管夫妻結婚多長時間,這都是無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富的。